虽然爱尔兰总统的权力受到很大的限制,但宪法对其言论几乎没有限制。
爱尔兰总统是国家元首,而非政府首脑。根据宪法规定,总统的职权范围本来就相对有限。此外,根据第13.9条,这些权力和职能“只有在得到政府的建议后才能由他行使和履行”。简单来说,总统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听从命令。实际上,第12.9条规定,总统甚至不能在未经政府许可的情况下离开国家。
总统的许多职能本质上是自动行使的。例如,总统任命总理、政府部长和法官。但宪法要求总统只需在提名上盖章即可。这同样适用于接受部长的辞职,或同意解散众议院的请求(前提是请求解散的总理得到多数人的支持——见下文)。
法案在成为法律之前必须由总统签署,但总统没有否决权。除一些例外情况外,第25条规定,法案必须在通过后5至7天内由总统签署,而宪法修正案必须“立即”签署。如果总统对法案的内容表示抗议而拒绝签署法案,则由第14条规定的总统委员会行使这一职能。根据宪法第12条,总统可能面临弹劾程序。
其他职能纯粹是名义上的或仪式性的。总统被任命为国防军最高指挥官,但对国防政策或军事事务没有实际权力。同样,总统也有赦免权和减刑权,但只能根据政府的建议行使;这项权力只被行使过过五次(1940年、1943年、1992年、2015年和2018年)。
根据第13.2条的规定,总统在与国务委员会协商后,可召开众议院和/或参议院的会议。然而,总统希望向爱尔兰议会传达的任何信息——无论是在这种会议上还是在其他场合——都必须获得政府的批准(第13.7.3条)。对于涉及国家或公共重要事项的信息也是如此。
总统在行使四项职能时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首先,在签署法案成为法律之前,总统可在与国务委员会协商后,将该法案提交最高法院,以检验其合宪性。这项权力总共被行使了15次(最近一次是在2005年),其中八项法案被裁定违宪。
其次,当总理在众议院中不再获得多数支持时,总统有权拒绝解散众议院(以便鼓励各党派再次尝试组建政府)。
其他自由裁量事项包括提名国务委员会成员,国务委员会就行使某些职能向总统提出建议,以及第27条规定的程序,该程序允许法案在签署成为法律之前提交全民公决。后者只能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出现:即参议院未能通过一项法案,然后该法案在180天后通过众议院决议,随后爱尔兰参议院的多数成员和众议院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成员向总统提交请愿。不出所料,这些情况迄今从未出现过。
毫无疑问,总统所能做的事情是有很大限制的。与此同时,与广为流传的观点相反,宪法对总统的言论几乎没有限制。爱尔兰总统几乎每次发表涉及经济或社会政策某些方面的意见时,都会因涉嫌超越宪法权限而受到批评,这是爱尔兰政治舞台的一个共同特点。然而,唯一的正式限制是在第13.7条中规定的:即,当总统在国家重要事项上向众议院或全体人民发表正式讲话时,必须先得到政府的批准。
关于爱尔兰宪法的主要文本指出,除上述规定外,法律并未完全禁止总统发表言论。此外,总统必须有言论自由来回应对其行使职权和职责方式的批评。
在关于总统该说什么是适当或合适的问题上,存在合理的分歧,没有硬性规定来指导。总统应避免与政府直接冲突或偏袒某个政党,这一点很少有人会提出异议。
但是完全中立是不存在的:任何竞选总统的人都会有自己的主张,并且会在竞选活动中表达出来。否则人们如何决定投票给哪位候选人呢?既然总统是在这些观点的支持下当选的,为什么要放弃这些观点呢?
无论谁当选总统,他或她都没有权力影响政府的立法方式或支配公共财政。不过,他或她在重要问题上有一定的发言权,只要这些发言不与政府的政策相抵触。
总统可以强调一些事业并激励人们,或者建立桥梁并修补关系。理想的总统应该在办公室露面,代表广泛持有的价值观,同时远离政党政治,避开政府的角色。